案由簡介
遊戲大廠網銀2017年遞狀控告向上遊戲著作權侵權,網銀指出,公司的《星城 Online》裡的《海神》遊戲是在 2012 年推出,但《老子有錢》的《海神戰紀》則是在 2015 年推出,兩款遊戲的玩法、操作畫面、與流程編排方式,幾乎雷同。
判決: 一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審上訴駁回。
原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
原告為了呈現「海神」遊戲玩法及規則之概念,在表達給玩家瞭解「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數種方式內,原告選擇以「3×4×5×4×3」型態之矩陣圖,作為「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720種」玩法的表達方式,原告主張此等「矩陣圖」之表達方式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然「海神戰紀」遊戲,將「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表達給玩家之方式,重製「海神」遊戲之矩陣圖方式,已侵害「海神」遊戲之圖形著作(附件1)。
此外,原告主張「海神戰紀」遊戲抄襲「海神」遊戲之操作流程,各操作畫面之編排方式、圖面構成方式均相似,且供消費者使用、選擇之呈現與表達方式極為類似,「海神戰紀」遊戲僅替換「海神」遊戲所使用之圖案,並稍微更改其賠率,二遊戲之使用者介面為實質相似,而侵害「海神」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附件2)。
代表被告抗辯(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矩陣圖」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
1.原告之「海神」遊戲欲藉由「矩陣圖」,傳達參與線上遊戲者關於「海神」遊戲之「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概念及操作方法,該等概念、操作方法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
2.又「矩陣圖」僅係將5列長方形圖案,各劃分3等分、4等分、5等分、4等分、3等分後,分別於其上標示通用數字3、4、5、4、3,及輔助底色圖案(紅、藍、綠色)而成之簡易長方形矩陣圖,自該圖形整體觀之,無法表達創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毫無創意及獨特性之表現,且「海神」遊戲於101年12月12日上線營運前,類似之線上遊戲即以「3×4×5×4×3」長方形圖案敘述遊戲玩法或720種得分組合者,所在多有,可知,「矩陣圖」僅係沿襲線上遊戲常見之遊戲玩法或得分組合說明,並無任何創作可言,不具創作性。
(二)被告銀河公司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並無侵害原告之「海神」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
1.「海神」遊戲之使用者介面,非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原告所提附件2關於「圖案開始快速轉動,並由左至右、逐一停止轉動之使用者介面」、「圖案連線效果,玩家中獎所呈現之使用者介面」、「紅利圖案出現之呈現方式」、「紅利遊戲進入畫面之呈現方式」、「紅利遊戲進行中之呈現方式」、「紅利圖案連線效果之呈現方式」、「遊戲圖案,以類似圖案或不同圖案代表五連線、四連線、三連線之賠率呈現方式」等,皆不具電腦程式著作即使用者介面須具備之創造性及原始性要件,不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列。
2.二遊戲於使用者介面之外觀與感覺,並不相同,不具有實質相似性:
(1)「海神戰紀」遊戲與「海神」遊戲之使用者介面不具實質相似性,包括:山形牆與矩形陣之比例不同、山形牆之功能不同、環境位置不同、背景與鏡頭視角、配色等不同,可知,二遊戲關於使用者介面之外觀與感覺並不相同,不具有實質相似性。
(2)「海神戰紀」遊戲畫面下方「相背黃色三角形」、「押注、最大押注、開始」、「說明、1:1、設定、自動、- 、+、押注、最大押注、開始」之圖案等設計,係源於遊戲使用設計以滑鼠點選輸入參數,為一般程式設計者於設計使用者介面時,不外乎鍵盤輸入、語音輸入、觸碰式螢幕輸入等,屬習見之設計,且此種作法性質上為思想與表達合併,非為著作權法之保護標的,原告不得僅因「海神戰紀」遊戲亦採取此種習見之使用者介面而主張有重製其電腦程式著作之情事。
兩造之爭點及論斷(節錄判決內容):
(一)「海神」遊戲之「矩陣圖」(如附件1所示),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根據「遊戲規則及玩法之外觀」,鑑定結論認二遊戲如附件1所示之「矩陣圖」具有實質相似性,然其忽略「矩陣圖」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該鑑定結論,自不具參考價值。是原告主張被告向上公司開發、被告銀河公司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侵害其「海神」遊戲之「矩陣圖」圖形著作云云,尚無可採。
(二)「海神」遊戲之遊戲畫面即使用者介面,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海神」遊戲之使用者介面部分內容,業如前述,關於該遊戲之使用者介面中之遊戲規則、遊戲進行過程、遊戲操作方法等「概念」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海神」遊戲使用者介面中關於遊戲規則、遊戲進行過程、遊戲操作方法等「表達」方式,在創造一種合適之遊戲畫面,設計者提供創意巧思,藉由人與電腦間之互動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設計,具有一定程度之創作性,堪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三)被告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是否侵害原告之「海神」遊戲之圖形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就同一思想僅具有限表達方式之情形,縱他人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是所謂「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若某一「觀念」之「表達」極其有限,無法以不同「表達」呈現某一相同「觀念」時,「觀念」與「表達」即已合一。再者所謂「必要場景原則」,則是對於「觀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之補充,其係指在處理特定主題之創作時,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必須使用某些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雖該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達」與他人雷同,但因係處理該特定主題所不可或缺,或至少是標準之處理方式,故其「表達」縱使與他人相同,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遊戲之使用者介面雖皆呈現希臘海神神話風格,並模擬實體賭場的吃角子老虎的遊戲機台,惟其表達方法具有明顯差異性,故二遊戲之使用者介面,應不構成實質相近。是原告主張被告向上公司開發、被告銀河公司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因重製「海神」遊戲之操作流程,而侵害「海神」遊戲之使用者介面之電腦程式著作,即無可採。
(四)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禁止侵害、回復名譽,是否有理由?
綜上所述,附件1所示「海神」遊戲之「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矩陣圖,不具原創性,非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又附件2所示之「海神戰紀」遊戲,與「海神」遊戲於操作流程之驅動介面或圖形介面的使用者介面,並未構成實質相似,而未侵害「海神」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前段、第88條、第85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訴請判命如聲明所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民事一審)智慧財產法院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
【裁判字號】106,民著訴,5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二審)智慧財產法院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
【裁判字號】107,民著上,4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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