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爭議 成功讓最高法院發回重查!
2023-11-02說別人變性、人妖算不算妨害名譽?
2024-01-22
練家雄 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
一. 生存者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且其他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該分配金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其餘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是父親,生存者配偶為母親,母親可以對子女們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而且該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就是母親需將全體子女列為被告。
二. 其他繼承人可反訴主張遺產分割,但生存配偶不用分擔第一項的分配金額份額,因為那並非遺產債務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兩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無使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判決意旨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留下新台幣一億元之遺產,如果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假設可以主張五千萬元,則生存配偶可以先主張五千萬元為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剩餘五千萬元才為遺產範圍,由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分配,此地方並沒有債權債務混同問題。
三. 遺產分割方法:母親或父親的選擇優先?
常見問題是,遺產分割時,是不是以生存者之父親或母親之選擇優先?實務上由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加上父母親原住之房子,因此常見者,將原有住居之房子留給生存配偶,其他部分,再依照應繼分比例去共有或分配金額。而這個階段也常見協議分割遺產或遺囑等效力問題,關於這兩個常見的實務上爭議,我們另外再用專文說明之。
練家雄 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
一. 生存者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且其他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該分配金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其餘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是父親,生存者配偶為母親,母親可以對子女們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而且該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也就是母親需將全體子女列為被告。
二. 其他繼承人可反訴主張遺產分割,但生存配偶不用分擔第一項的分配金額份額,因為那並非遺產債務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於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兩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無使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判決意旨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留下新台幣一億元之遺產,如果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假設可以主張五千萬元,則生存配偶可以先主張五千萬元為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剩餘五千萬元才為遺產範圍,由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分配,此地方並沒有債權債務混同問題。
三. 遺產分割方法:母親或父親的選擇優先?
常見問題是,遺產分割時,是不是以生存者之父親或母親之選擇優先?實務上由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加上父母親原住之房子,因此常見者,將原有住居之房子留給生存配偶,其他部分,再依照應繼分比例去共有或分配金額。而這個階段也常見協議分割遺產或遺囑等效力問題,關於這兩個常見的實務上爭議,我們另外再用專文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