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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阿北案的逮捕與提審
2024-09-02
練家雄 律師
如何判斷仿冒者有無侵害設計專利
一.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較無關聯。
二. 如何解讀設計專利之範圍
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文字,以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
三. 如何判斷有無侵權?
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須先解析被控侵權對象,其應對照系爭專利權範圍所確定之物品及外觀,認定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設計內容,無關之部分不得納入比對判斷。再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的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進行比對,據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
就實際發生之案例來看,專利權人於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提告Ikea,主張Ikea所販售之名稱「DRÖMSK碗」產品(以下簡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以下有該專利之立體圖面。




首先我們先比對該產品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物品,接著來做產品外觀之比對:
- 物品之比對:系爭專利為一種可盛裝物品之盤體,所應用之物品為「置物盤」;而系爭產品為具有升起邊緣的圓形碗,兩者皆為一種應用於擺放食物或物品之「置物盤」或「置物碗」,用途、功能皆近似,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所請之物品為近似之物品。
- 外觀之比對:⑴所謂外觀之相同或近似,係指採取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式,據以比對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設計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亦即比對判斷時,應觀察系爭專利圖式之整體內容與系爭產品中對應該圖式之設計內容,綜合考量每一設計特徵之異同(共同特徵與差異特徵)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再併同其他設計特徵,構成整體外觀統合的視覺印象,而為綜合性之決定。又就一般立體物而言,六個視面中每一個視面均同等重要,惟有些物品並非六個視面均為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對於此類物品,通常會依物品特性,以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商品時所注意的部位作為視覺重點,其他部位若無特殊外觀,通常不致於影響相同、近似之判斷。本件系爭專利所請物品及系爭產品既均為擺放食物或物品之「置物盤」、「置物碗」,則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這類盤碗物品時,所注意之設計特徵及視覺重點應在於該物之頂面(即立體圖、俯視圖)及側面(即前、後、左、右側視圖)。
- 法院認為該案例,兩者共同特徵為其等盤體(或碗體)皆具有由複數個四邊形、五邊形、六邊形、七邊形等凹弧面以每一邊緣相互拼接方式來形成整體上具有多個深淺凹弧表面。然依系爭專利主要圖式⑴至⑹之立體圖、前、後、左、右側視圖及俯視圖,比對系爭產品,系爭專利其整體外觀係由劣弓形及優弓形所構成一圓形盤體,且於該盤體一側設有向上彎折所形成的傾斜平面且為無飾紋之劣弓形,以及該盤體之優弓形底部呈現平坦狀,又該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係在離「劣弓形」最遠處之「優弓形」部分設有多個小尺寸多邊形,而這些多邊形之尺寸當越靠近「劣弓形」時則會逐漸增加面積而形成大尺寸多邊形;而系爭產品其外觀則呈現一個淺層凹弧狀圓形碗體,該碗體具有四周圍升起之邊緣,且該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係以隨機排列的大小尺寸多邊形所組成,是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有前述差異特徵存在,兩者整體外觀明顯不同,且兩者於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不同,形成其表面飾紋亦有明顯差別,又前開差異特徵皆屬「容易引起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經整體比對、綜合判斷前揭諸特徵對於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後,認該等差異特徵已足以使系爭產品之外觀的整體視覺印象與系爭專利之外觀產生明顯區別,而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並未相同,亦不近似。
四. 結論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所請之物品雖有近似,然其等外觀並不相同或近似,可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為不同設計,即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未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練家雄 律師
如何判斷仿冒者有無侵害設計專利
一.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較無關聯。
二. 如何解讀設計專利之範圍
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文字,以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
三. 如何判斷有無侵權?
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須先解析被控侵權對象,其應對照系爭專利權範圍所確定之物品及外觀,認定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之設計內容,無關之部分不得納入比對判斷。再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的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進行比對,據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
就實際發生之案例來看,專利權人於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提告Ikea,主張Ikea所販售之名稱「DRÖMSK碗」產品(以下簡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以下有該專利之立體圖面。




首先我們先比對該產品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物品,接著來做產品外觀之比對:
- 物品之比對:系爭專利為一種可盛裝物品之盤體,所應用之物品為「置物盤」;而系爭產品為具有升起邊緣的圓形碗,兩者皆為一種應用於擺放食物或物品之「置物盤」或「置物碗」,用途、功能皆近似,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所請之物品為近似之物品。
- 外觀之比對:⑴所謂外觀之相同或近似,係指採取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式,據以比對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設計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亦即比對判斷時,應觀察系爭專利圖式之整體內容與系爭產品中對應該圖式之設計內容,綜合考量每一設計特徵之異同(共同特徵與差異特徵)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再併同其他設計特徵,構成整體外觀統合的視覺印象,而為綜合性之決定。又就一般立體物而言,六個視面中每一個視面均同等重要,惟有些物品並非六個視面均為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對於此類物品,通常會依物品特性,以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商品時所注意的部位作為視覺重點,其他部位若無特殊外觀,通常不致於影響相同、近似之判斷。本件系爭專利所請物品及系爭產品既均為擺放食物或物品之「置物盤」、「置物碗」,則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這類盤碗物品時,所注意之設計特徵及視覺重點應在於該物之頂面(即立體圖、俯視圖)及側面(即前、後、左、右側視圖)。
- 法院認為該案例,兩者共同特徵為其等盤體(或碗體)皆具有由複數個四邊形、五邊形、六邊形、七邊形等凹弧面以每一邊緣相互拼接方式來形成整體上具有多個深淺凹弧表面。然依系爭專利主要圖式⑴至⑹之立體圖、前、後、左、右側視圖及俯視圖,比對系爭產品,系爭專利其整體外觀係由劣弓形及優弓形所構成一圓形盤體,且於該盤體一側設有向上彎折所形成的傾斜平面且為無飾紋之劣弓形,以及該盤體之優弓形底部呈現平坦狀,又該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係在離「劣弓形」最遠處之「優弓形」部分設有多個小尺寸多邊形,而這些多邊形之尺寸當越靠近「劣弓形」時則會逐漸增加面積而形成大尺寸多邊形;而系爭產品其外觀則呈現一個淺層凹弧狀圓形碗體,該碗體具有四周圍升起之邊緣,且該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係以隨機排列的大小尺寸多邊形所組成,是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有前述差異特徵存在,兩者整體外觀明顯不同,且兩者於整體凹弧表面之排列方式不同,形成其表面飾紋亦有明顯差別,又前開差異特徵皆屬「容易引起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經整體比對、綜合判斷前揭諸特徵對於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後,認該等差異特徵已足以使系爭產品之外觀的整體視覺印象與系爭專利之外觀產生明顯區別,而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並未相同,亦不近似。
四. 結論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所請之物品雖有近似,然其等外觀並不相同或近似,可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為不同設計,即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未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