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
2024-01-22把槍枝子彈來源推給已經死掉的人,有沒有可以減刑?
2024-01-24
練家雄 律師
說別人變性、人妖算不算妨害名譽?
一. 刑事責任
認為有罪的判決理由大致上是:
「人妖」一詞通常係指「生理男」跨女之跨性別者,即透過注射或服用女性荷爾蒙而擁有女性性徵之男性(依然有男性生殖器)或變性者(尤其男變女),為帶有負面、貶義之詞。雖在泰國因以生理男跨女之跨性別工作者聞名,故坊間確實在描述時,為圖方便而常以「人妖」一詞稱之,而尚無法因此認有侮辱之意思,然由本案被告發文之脈絡觀之,其 並非在描述泰國之跨性別工作者,而係在關於政務委員唐鳳之新聞報導下,發表「連長在自己身上的器官都還搞不懂的,還有啥可以期待?」此一對唐鳳之性別認同有所批評之負面留言後,對持反對意見(即較認同唐鳳)之告訴人而發表,是其所指涉者乃為支持唐鳳之告訴人甚明,且非對於告訴人之言論或行為加以評論,僅係針對性別認同之觀點不同即使用「人妖」等語形容告訴人,其所發表之留言全文「先露出來證明吧?此地無銀三百兩,小人妖。」等文字,顯係影射身為男性卻無男性性徵,而有輕蔑、侮辱之意思,在現今社會一般通念及評價上,已足使受謾罵者難堪、窘迫,而造成他人人格及名譽貶損,確屬侮辱性言詞無訛,並係在「中央社臉書粉絲團」此一不特定人均可觀覽之臉書頁面上公然為之。又被告在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之際,率爾以前揭言論抨擊告訴人,其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甚明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698號)
認為無罪的理由:
參諸「變性人」一詞,僅係客觀指曾施行變性手術,變異其原有性別之人,乃屬中性用語,本件尚難以被告曾指稱告訴人為「變性人」乙節,遽認被告有詆毀或侮辱告訴人之意。(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913號)
二. 民事責任
認為成立侵權行為:
「人妖」字義有二種的解釋:一種是指女扮男、男扮女、行為不守常法的人。今特指原非女性,但透過手術、藥物等方式變性,使自己具備女性特徵的人。含貶義;另一種則是指反常的事物或現象(參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除第一種變性解釋外,二種解釋分別指涉反常或不守常法,含有輕蔑人格之意,被告自承是因原告打扮而出言稱「人妖」,顯係上開第一種意涵,且被告係使用「死人妖」之用詞,不僅不雅且依一般人通常之理解,實含有貶損人格尊嚴之意。綜上,被告對原告出言「幹你娘、死人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至明。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56號)
從上面的判決可以看出,如果單純提到變性,如果綜合上下文,沒有其他惡意的言詞或意圖時,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單純中性的描述,但是如果有貶損之意圖或文字,使用人妖或變性,則會構成妨害名譽或民事之侵權行為。
練家雄 律師
說別人變性、人妖算不算妨害名譽?
一. 刑事責任
認為有罪的判決理由大致上是:
「人妖」一詞通常係指「生理男」跨女之跨性別者,即透過注射或服用女性荷爾蒙而擁有女性性徵之男性(依然有男性生殖器)或變性者(尤其男變女),為帶有負面、貶義之詞。雖在泰國因以生理男跨女之跨性別工作者聞名,故坊間確實在描述時,為圖方便而常以「人妖」一詞稱之,而尚無法因此認有侮辱之意思,然由本案被告發文之脈絡觀之,其 並非在描述泰國之跨性別工作者,而係在關於政務委員唐鳳之新聞報導下,發表「連長在自己身上的器官都還搞不懂的,還有啥可以期待?」此一對唐鳳之性別認同有所批評之負面留言後,對持反對意見(即較認同唐鳳)之告訴人而發表,是其所指涉者乃為支持唐鳳之告訴人甚明,且非對於告訴人之言論或行為加以評論,僅係針對性別認同之觀點不同即使用「人妖」等語形容告訴人,其所發表之留言全文「先露出來證明吧?此地無銀三百兩,小人妖。」等文字,顯係影射身為男性卻無男性性徵,而有輕蔑、侮辱之意思,在現今社會一般通念及評價上,已足使受謾罵者難堪、窘迫,而造成他人人格及名譽貶損,確屬侮辱性言詞無訛,並係在「中央社臉書粉絲團」此一不特定人均可觀覽之臉書頁面上公然為之。又被告在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之際,率爾以前揭言論抨擊告訴人,其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甚明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698號)
認為無罪的理由:
參諸「變性人」一詞,僅係客觀指曾施行變性手術,變異其原有性別之人,乃屬中性用語,本件尚難以被告曾指稱告訴人為「變性人」乙節,遽認被告有詆毀或侮辱告訴人之意。(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913號)
二. 民事責任
認為成立侵權行為:
「人妖」字義有二種的解釋:一種是指女扮男、男扮女、行為不守常法的人。今特指原非女性,但透過手術、藥物等方式變性,使自己具備女性特徵的人。含貶義;另一種則是指反常的事物或現象(參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除第一種變性解釋外,二種解釋分別指涉反常或不守常法,含有輕蔑人格之意,被告自承是因原告打扮而出言稱「人妖」,顯係上開第一種意涵,且被告係使用「死人妖」之用詞,不僅不雅且依一般人通常之理解,實含有貶損人格尊嚴之意。綜上,被告對原告出言「幹你娘、死人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至明。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