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仿冒者有無侵害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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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鄧啟宏 律師
阿北案的逮捕與提審
一.什麼是提審?
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依此規定,人民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地或者拘禁地的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來確認該機關的逮捕、拘禁是否合法,如果法院不合法時,即應將受逮捕、拘禁之人釋放。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政大搖搖哥」案。
二.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檢察官可否當庭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為了符合羈押拘捕前置主義,縱使被告是自願到庭接受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如認欲向法院聲請羈押,檢察官仍可當庭逮捕。
三. 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可否當庭逮捕?
這個就是這兩天阿北偵查案件最大其中一件爭點,如果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只是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真的可以就因此當庭逮捕嗎?被告經逮捕後,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以及提審是否有理由?
四. 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當庭逮捕,被告提出提審聲請,有無提審法第1條但書所定不適用提審法的情形?
提審法第1條但書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比如,如果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當庭逮捕被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則因為法院在羈押訊問呈現本來就應該審查「逮捕」是否合法,所以這時候就有提審法第1條所定但書規定,不能聲請提審。
雖然依新聞報導,檢察官強調他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逮捕被告,但依今天提審聲請被法院駁回後,檢察官在重新偵查後3個小時才向法院聲請羈押,則一開始的逮捕真的是為了向法院聲請羈押所進行的逮捕嗎?如果檢察官在一開始的逮捕時並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先不可能「即時」向法院聲請「羈押」訊問,進而審查逮捕的合法性,所以本案應該不會有提審法第1條但書所載的情形,亦即,被告在這個時候仍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五. 檢察官就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時所為當庭逮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有二:1.現行犯。2.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本案檢察官就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時所為當庭逮捕似乎創造出第三種逮捕事由:不願繼續接受偵查。然而,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創造出第三種逮捕事由恐有適法性的疑慮,也因此,北院駁回提審聲請的裁定理由也讓人好奇。
六.最後要討論的是,被告對於北院駁回提審裁定提起抗告,檢察官同時也對被告聲請羈押,兩法院該如何處理?如果高院撤銷駁回提審裁定,北院的羈押裁定又該如何處理?此部分仍待實務判決意見。
#柯文哲
#貪污被告
鄧啟宏 律師
阿北案的逮捕與提審
一.什麼是提審?
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依此規定,人民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地或者拘禁地的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來確認該機關的逮捕、拘禁是否合法,如果法院不合法時,即應將受逮捕、拘禁之人釋放。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政大搖搖哥」案。
二.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檢察官可否當庭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為了符合羈押拘捕前置主義,縱使被告是自願到庭接受檢察官訊問,但檢察官如認欲向法院聲請羈押,檢察官仍可當庭逮捕。
三. 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可否當庭逮捕?
這個就是這兩天阿北偵查案件最大其中一件爭點,如果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只是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真的可以就因此當庭逮捕嗎?被告經逮捕後,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以及提審是否有理由?
四. 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檢察官當庭逮捕,被告提出提審聲請,有無提審法第1條但書所定不適用提審法的情形?
提審法第1條但書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比如,如果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當庭逮捕被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則因為法院在羈押訊問呈現本來就應該審查「逮捕」是否合法,所以這時候就有提審法第1條所定但書規定,不能聲請提審。
雖然依新聞報導,檢察官強調他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逮捕被告,但依今天提審聲請被法院駁回後,檢察官在重新偵查後3個小時才向法院聲請羈押,則一開始的逮捕真的是為了向法院聲請羈押所進行的逮捕嗎?如果檢察官在一開始的逮捕時並沒有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先不可能「即時」向法院聲請「羈押」訊問,進而審查逮捕的合法性,所以本案應該不會有提審法第1條但書所載的情形,亦即,被告在這個時候仍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五. 檢察官就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時所為當庭逮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有二:1.現行犯。2.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本案檢察官就自願到庭接受偵訊的被告不願繼續接受偵查時所為當庭逮捕似乎創造出第三種逮捕事由:不願繼續接受偵查。然而,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創造出第三種逮捕事由恐有適法性的疑慮,也因此,北院駁回提審聲請的裁定理由也讓人好奇。
六.最後要討論的是,被告對於北院駁回提審裁定提起抗告,檢察官同時也對被告聲請羈押,兩法院該如何處理?如果高院撤銷駁回提審裁定,北院的羈押裁定又該如何處理?此部分仍待實務判決意見。
#柯文哲
#貪污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