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闆say goodbye
記得法老王第一次去勞動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時候,來問的十個人裡面,有九個人是員工問說要怎麼弄老闆,剩下的那個是老闆來問說被員工弄了怎麼辦?
這個真的也不能怪這些員工,鬼島台灣的慣老板實在太多,無所不用其極的想要壓低薪資成本,所以有洞就鑽,能省則省,員工免不了要反擊,所以也就到處求神問卦要弄老闆。
之所以可以弄到老闆,通常也是這些老闆本身就有問題,一切照規定走,哪是這麼容易被弄到的呢?老闆最常見的違法呢,大概就是非法資遣員工了,很多老闆甚至是員工都不太知道老闆在什麼狀況下可以讓員工走人,通常是以為只要給資遣費就可以了,不過代誌可不是憨人想的這麼簡單的。
正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請員工來上班,簡單的很,不過要讓員工走人,可不是這麼容易的事了。首先呢,想要讓員工走人,可是得要有法律上規定情形才可以的喔!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上規定的情形,就算你嫌你的員工太醜,想要換林志玲來上班,除了志玲姊姊不會理你之外,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喔!
法律不允許會怎樣?那你就得一直付薪水給你的員工,只要他有來打卡上班……。
是哪些事由呢?我講完你們大概也忘光了,想知道的自己去查法條啦(勞動基準洲第11、12條,我只講一個最常被用的,就是員工不適任目前的工作,(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常常有老闆這一條就見獵心喜,歡喜的不得了,趕快就用這條叫員工走路,結果就挫賽了,只要鬧上勞動局或是法院,主管機關或是法官就會叫老闆證明員工不適任,然後老闆就開始東扯西扯,上班遲到、動作太慢、反應太笨、裙子不夠短、長得沒法老王帥,以上這些都不太能夠構成不適任的理由。
除非上班是遲到到一個極緻的境界,不然那種一個月遲到個三五次的情形,實在很難說是跟工作能力有什麼關係,而更不要說動作太慢是有多慢,反應太笨是有多笨這種很常講,但是很抽象,一旦要講細一點的時候,就講不出來的情形,基本上是很難符合法律的規定的,不過因為大部分的員工也都不會去跟老闆吵這個,主要都是吵有沒有給錢!
被資遣的員工可以領到的錢有:
1、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廢話,不然要作白工喔?
2、資遣費: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看員工一共做了幾年,老闆資遣的時候,就要給幾個月的薪水當資遣費。不過這個是採用勞保舊制的人才有適用,如果是採用勞保新制的人,就只有一半的資遣費(每做滿一年可以拿半個月的薪水當資遣費)
3、預告工資;因為法律規定要員工走路,要提前跟員工講,要多提前?大致上就是一年以內要提前10天,三年以內要提前20天,超過三年要提前30天,不過沒滿三個月不用!那如果沒有提前呢?那就爽到員工了,因為老闆就要依照要提前的時間換算成工資給員工。爽!
員工看到這裡如果就跳過不看完的話就吃虧了,因為除了上面的錢可以拿以外,還可以跟老闆請「找工作假」,也就是說可以請假去找工作,然後薪水照領,爽爽!
再來呢,員工看到這裡如果就跳過不看完的話就吃虧了,因為除了上面這些以外,還可以要求老闆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然後去領失業給付,最多領六個月,爽爽爽!
其實勞資問題真的很有趣,從請員工到讓員工走,都藏著很多大部分的勞工都不知道的小細節,有空再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