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練家雄律師
證券交易法 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認定
由於台灣的股票交易市場,不時出現內線交易,因此如何認定重大消息,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這裡簡單的介紹,讓大家參考,也避免觸法:
(一)甚麼是重大消息:
- 按「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5項定有明文。
-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 也就是簡單的說,如果對於股票價格會有重大影響或影響投資決定的,就是重大消息。
(二)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
- 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 重大消息須達「明確」,並有「具體內容」,始能認已成立。在公司併購案,併購契約之成立,通常須歷經數個階段,包括初步磋商、達成協議、董事會決議、簽訂契約等。雙方之磋商須進行至何地步,始能認為已達明確,並有具體內容,而成為重大消息,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屬事實認定範疇。倘併購雙方均有高度意願,已就併購契約重要之點(如股權收購價格、基本架構)達成共識,而簽訂意向書時,併購完成可期,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此項重大消息已臻明確,即使仍存有未能完成併購之可能性,亦不能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刑事判決可參。
- 又參以一般所謂「初步意向書」、「意向書」或「無拘束力意向書」,並不宜偏重在所使用之名稱(形式),而應著重於個別併購案所簽署文件的具體內容(實質),何況所簽署的文件有無約定法律上的拘束力,亦非絕對、唯一的判斷標準,而當依個案具體內容為事實的判斷時,倘此「意向書」可以合理期待將會發生一系列的情境或事件(譬如啟動實地查核),且對公司股票的價格可能產生影響,即可該當具備明確性,不能因過去其他不同情形的案例,就併購案所簽署「意向書」或「無拘束力意向書」,是否具備重大消息成立(明確)時點要素,曾為相異的認定乙情,遽指本件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再者,原確定判決既認定95年9月12日係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則其縱未再就該期日後,美商捷普公司自95年10月2日起進行之「實地查核」,是否影響重大消息時點之認定為論敘說明,並無礙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可參。
- 從上面兩則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即使簽署所謂意向書,若意向書沒有特別註明拘束力或罰則時,一般在法律上認為不具有拘束力,但仍認為重大消息已經成立,這部分不可不慎。